佛山市顺德区均安慈善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佛山市顺德区均安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均安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 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 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 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 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理事会,从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慈善会
202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