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均安慈善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印章是社会团体单位合法存在的标志,是社会团体单位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本会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本会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二条 本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秘书长审批。
第三条 法人个人名章、公章、财务章、发票章,由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具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当地公安局备案。
第三章 印章的启用
第四条 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本会秘书处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五条 新印章启用前应由本会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印章主要包括公章、专项业务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专用个人名章。本会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对外签发的文件。
2、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本户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本会章程、协议。
6、员工调动。
7、员工的任免聘用。
8、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 (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要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等各类文件。
(三) 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四) 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本会对外开具发票时使用。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管理职责为:
(一) 秘书长:负责公章的使用审批工作,负责授权范
围内的印章使用审批工作。
(二) 印章管理员:
1、负责印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账。
3、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六章 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第八条 印章的管理
(一) 公章由秘书处专人负责管理。
(二) 专项业务章(财务章、发票等)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 法人个人名章,由法人单位指定财务管理专人负责管理。
(四) 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
(五) 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
(一)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二) 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三) 法人个人名章由法人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四) 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均安镇财政局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五) 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后,按照本会流程审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六) 以本会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本会工作人员审核,按照本会流程审批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七) 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秘书长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八) 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经办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九) 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十条 印章的保管
(一) 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审核人、图样等信息。
(二)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 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四) 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 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六)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秘书处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第七章 印章的停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一) 本会名称变动。
(二) 印章使用损坏。
(三) 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十二条 印章停用时须经本会流程审批,并及时将停用印章送政府部门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慈善会
2020年3月